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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公安部修改交通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疲劳驾驶改名超时驾驶

ICS 03.220.20

CCS R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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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201—2021

代替 GA/T 1201—201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satellite positioning technology forensics of road traffic offences







2021-03-16发布

2021-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A/T 1201—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与GA/T 1201—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b)   删除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2);

c)   增加了“车载终端”的术语和定义(见3.2);

d)   更改了“监控平台”的术语和定义(见3.3,见2014年版的3.3);

e)   更改了“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术语和定义(见3.4,2014年版的3.4);

f)   更改了“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术语和定义(见3.5,2014年版的3.5);

g)   删除了“疲劳驾驶”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6);

h)   增加了“超时驾驶”的术语和定义(见3.6);

i)   增加了“机动车电子标识”的术语和定义(见3.7);

j)   增加了“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的术语和定义(见3.8);

k)   更改了“适用于卫星定位技术取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见4.1,2014年版的4.1);

l)   删除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技术要求”(见2014年版的4.2);

m)   增加了“车载终端技术要求”(见4.2);

n)   更改了“监控平台技术要求”(见4.3,2014年版的4.3);

o)   更改了“取证方式”(见5.1,2014年版的5.1);

p)   更改了“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见5.2,2014年版的5.2);

q)   更改了“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见5.3,2014年版的5.3);

r)   删除了“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见2014年版的5.4);

s)   增加了“超时驾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见5.5);

t)   删除了“监控平台”的信息共享要求(见2014年版的6.1);

u)   删除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的信息共享要求(见2014年版的6.2);

v)   增加了“数据格式要求”(见6.1);

w)   增加了“信息交换要求”(见6.2);

x)   更改了数据记录内容和格式(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A);

y)   增加了机动车行驶数据格式(见附录A);

z)   增加了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见附录A);

aa)   增加了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见附录A);

bb)   增加了超时驾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见附录A);

cc)   增加了机动车电子标识信息格式(见附录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清华大学、航天吉光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良维、李瑞敏、张森、张军、黄金、董葵、方艾芬、府宇、邹永良、朱剑欣、张潮、连波、王杨。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1201—201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违反规定时间行驶、违反规定线路行驶、超时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取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 35789.1-2017 机动车标识通用规范 第1部分:汽车

GA16.4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4部分: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

GA16.7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7部分:机动车号牌种类代码

GA16.33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33部分:交通违法地点编码规则

ISO 8859-1 信息技术 - 8位单字节编码图形字符集 - 第1部分:拉丁字母1号(Information processing; 8-bit single-byte coded graphic character sets; Part 1: Latin alphabet No.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卫星定位技术取证 satellite positioning technology forensics

通过卫星定位技术记录机动车行驶状态数据,提取机动车交通违法证据。

3.2  车载终端 on-board terminal

安装在机动车上,具有卫星定位功能,实时记录机动车的行驶时间、位置等行驶数据的装置,包括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3.3  监控平台 monitoring platform

对车载终端上传的机动车行驶时间、位置、速度等数据进行记录、处理软硬件系统。

3.4  违反规定时间行驶 driving in violation of set time

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机动车等,不按规定时间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5  违反规定线路行驶 driving in violation of set routine

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机动车等,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6  超时驾驶 overtime driving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 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min的,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连续驾驶客车超过2 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min的,或者在24 h内累计驾驶客车时间超过8 h的,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客车时间超过44 h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7  机动车电子标识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of motor vehicle

用于识别机动车身份,嵌有超高频无线射频识别芯片并存储机动车登记信息、行业应用信息等信息的载体。

[来源:GB/T 35789.1—2017,3.1]

3.8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 integrated traffic command platform of public security

集道路交通监测、决策、控制和服务为一体的应用软件系统。

[来源:GA/T 1146—2019,3.1]


4 一般规定

4.1 适用于卫星定位技术取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适用于卫星定位技术取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a) 违反规定时间行驶;

b) 违反规定线路行驶;

c)超时驾驶。

4.2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车载终端要求如下:

a) 符合GB/T 19056的要求;

b) 安装有机动车电子标识的,还应设置机动车电子标识序列号。序列号格式应符合 GB/T 35789.1-2017附录A中A.5的规定。应采用ASCII码格式存储,编码应符合ISO 8859-1的要求。

4.3 监控平台技术要求

应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对监控平台进行登记备案,至少包括监控平台序列号、地点、所属单位等信息内容。


5 取证技术要求

5.1 取证方式

通过车载终端或监控平台提取机动车行驶数据证据资料。

5.2 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

5.2.1 对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取证以下内容:

a) 号牌号码及号牌种类;

b) 违法行为开始时间及地理坐标;

c) 违法行为终止时间及地理坐标;

d) 交通违法地点及时间;

e) 规定的通行时间;

f) 车载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

g) 行驶轨迹。

5.2.2 对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宜取证以下内容:

a) 车辆类型;

b) 驾驶证号;

c) 驾驶人面部特征图片。

5.3 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

5.3.1 对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取证以下内容:

a) 号牌号码及号牌种类;

b) 违法行为开始时间及地理坐标;

c) 违法行为终止时间及地理坐标;

d) 交通违法地点及时间;

e) 规定的通行路线;

f) 车载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

g) 行驶轨迹。

5.3.2 对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宜取证以下内容:

a) 车辆类型;

b) 驾驶证号;

c) 驾驶人面部特征图片。

5.4 超时驾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

5.4.1 对超时驾驶的违法行为,应取证以下内容:

a) 号牌号码及号牌种类;

b) 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地理坐标;

c) 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地理坐标;

d) 交通违法地点及时间;

e) 车载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

f) 行驶轨迹。

5.4.2 对超时驾驶的违法行为,宜取证以下内容:

a) 车辆类型;

b) 驾驶证号;

c) 驾驶人面部特征图片。


6 信息共享要求

6.1 数据格式

数据格式要求如下:

a)机动车行驶数据格式应符合附录A中表A.1的规定;

b)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应符合A.2的规定;

c)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应符合A.3的规定;

d)超时驾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应符合A.4的规定;

e)机动车电子标识信息数据格式见附录B。

6.2 交换信息

交换信息要求如下:

a)机动车行驶数据应准确完整;

b)车载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不能同时为空;

c)安装有机动车电子标识的,电子标识序列号不能为空;

d)行驶轨迹清单宜采用json格式;

e)应采用交通违法结束时间、交通违法结束位置作为交通违法地点及时间。


附录A

(规范性)

记录数据格式

A.1   机动车行驶数据格式

表A.1规定了机动车行驶数据格式。

表A.1   机动车行驶数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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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

表A.2规定了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

表A.2   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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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

表A.3规定了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

表A.3   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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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超时驾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

表A.4规定了超时驾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

表A.4   超时驾驶的违法行为记录数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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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机动车电子标识信息格式

机动车电子标识信息格式见表B.1。

表B.1   机动车电子标识信息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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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A/T1146—2019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用技术条件

[2] 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技术指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20﹞105号)

[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