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导北斗导航科技有限公司

【政策文件】自然资源部发文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绘地理信息安全

【导读】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重申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对测绘活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与执行问题。

1.纳入测绘法律法规管理
1.1活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安装或集成了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等传感器后,在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应当依照测绘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规范和管理。
1.2 主体要求:对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产生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者,是测绘活动的行为主体,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从当前市场运行的情况看,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者大多为车企、服务商及部分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他们是测绘活动的行为主体。
1.3资质要求:从事相关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属于内资企业的,应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
1.4 传输要求:目前已在提供智能网联汽车售后和运营服务的企业,存在向境外传输相关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行为或计划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等,在此之前应停止数据境外传输行为。
2.外商规范
2.1资质要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
2.2禁入范围: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地面移动测量、导航电子地图编制等属于外资禁入领2域。
3.不属于范畴
3.1各类车载传感器以及智能网联汽车的制造、集成、销售等,不属于法定的测绘活动。
3.2仅获得辅助驾驶等服务的智能网联汽车驾乘人员,不属于有关测绘活动的行为人。
图片
原文链接如下,要仔细阅读的小伙伴可以复制打开哦:
http://gk.mnr.gov.cn/zc/zxgfxwj/202208/t20220830_2757960.html